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主要强调,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必须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则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同时,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需遵守我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特定情况外,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人民提供司法协助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外国请求采用特殊方式,可以按照其
法律分析
①这些由出具的诉讼文书,必须是真实且有效的。
②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违背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③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妨害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④委托履行的行为应属于的职权范围,否则无权协助履行。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外国请求人民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拓展延伸
标题:['1. 司法协助的要求有哪些?']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司法协助也日益受到关注。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一国的司法机关需要获得另一国司法机关的协助时,所应当符合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协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这是司法协助的基础,应当包括请求事项、请求依据和相关证据等。
2. 受请求的或机构。这是司法协助的对象,应当明确列出受请求的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 司法协助的方式。这是司法协助的方式,包括提供司法协助的期限、方式等。
4. 司法协助的费用。这是司法协助的费用,应当明确列出费用金额、收取方式等。
5. 司法协助的保密。这是司法协助的基本要求,应当明确列出保密的范围和方式等。
6. 其他相关事项。这是司法协助的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司法协助的时效、司法协助的执行等。
总之,司法协助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司法协助,才能够有效地推动国际民事诉讼的进行。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能妨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且应属于的职权范围。因此,司法协助是国际间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有利于受诉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03-02)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志愿服务条例(2017-08-22)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