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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30 13: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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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中的债务与个人债务应分开处理,债权人不能代替合伙人行使权利。债务无法通过抵销方式解决,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被强制执行以清偿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退伙处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分开处理,不得相互抵销。法律分析;一、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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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企业中的债务与个人债务应分开处理,债权人不能代替合伙人行使权利。债务无法通过抵销方式解决,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被强制执行以清偿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退伙处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分开处理,不得相互抵销。法律分析;一、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中的债务与个人债务应分开处理,债权人不能代替合伙人行使权利。债务无法通过抵销方式解决,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被强制执行以清偿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退伙处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分开处理,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分析

一、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的,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三、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该债权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互相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禁止债权人以其债权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在合伙人个人债务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处理。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抵销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人退出或财产份额减少时,应办理相应结算。以上是对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条款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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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中的债务与个人债务应分开处理,债权人不能代替合伙人行使权利。债务无法通过抵销方式解决,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被强制执行以清偿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部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则应退伙处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分开处理,不得相互抵销。法律分析;一、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二、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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