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质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法律分析
质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三、实现担保物权能否诉讼
是可以起诉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语
质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实现担保物权能否诉讼是可以起诉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