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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在混合担保中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30 19: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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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在混合担保中的作用是什么?

保证人在债务纠纷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追诉保证人。这一改革使保证人的债务不再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但仅限于防御性的抗辩权。这项改革对纠正古罗马法中债权人过度偏向债务人利益的问题,以及促进信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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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证人在债务纠纷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追诉保证人。这一改革使保证人的债务不再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但仅限于防御性的抗辩权。这项改革对纠正古罗马法中债权人过度偏向债务人利益的问题,以及促进信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分析;


保证人在债务纠纷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追诉保证人。这一改革使保证人的债务不再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但仅限于防御性的抗辩权。这项改革对纠正古罗马法中债权人过度偏向债务人利益的问题,以及促进信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律分析

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这一作法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既有失公允,又影响了信贷的发展。基于此,优帝一世时,罗马法学家设想各种办法使债权人首先控告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全部给付时,才由保证人负补偿之责,其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

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混合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结语

通过改革,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赋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使保证人的责任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这项改革包括保证人委托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清偿或不完全清偿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等措施。这些措施赋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使其具备了一定的防御性权利。这一改革使得保证人的债务具有了附加行为的特点,保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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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债务纠纷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追诉保证人。这一改革使保证人的债务不再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但仅限于防御性的抗辩权。这项改革对纠正古罗马法中债权人过度偏向债务人利益的问题,以及促进信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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