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客体是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绑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个人目的。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以及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
法律分析
绑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客体是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架人伴有殴打、辱骂等情节,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绑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或劫持被害人到一定地点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所谓偷盗婴幼儿,是指乘婴幼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备,将婴幼儿偷走或哄骗带走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个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注意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线
二者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不过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格外,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拓展延伸
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要求其支付赎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犯罪人的非法需求的行为。绑架罪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经成功地限制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形成了对被绑架人的非法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要求其支付赎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绑架罪的犯罪既遂,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限制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必须对被绑架人实施了非法限制,如绑架、拐骗等。
2. 要求被绑架人支付赎金或者其他方式满足犯罪人的非法需求:犯罪人必须向被绑架人提出了赎金或其他方式的要求。
3. 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绑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数额应当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犯罪人已经成功地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且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同时犯罪人也向被绑架人提出了赎金或其他方式的要求,并且赎金或其他方式的价值达到了法定的数额,那么就构成了绑架罪的犯罪既遂。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绑架罪的犯罪既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犯罪人向其提出了赎金或其他方式的要求,但未达到法定的数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绑架罪的犯罪既遂。
结语
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个人其他目的。其客体是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常常对被绑架人进行殴打、辱骂等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手段、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以及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绑架罪是通过把被害人作为人质胁迫其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