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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30 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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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包括以下情况:(1)没有兄弟姐妹;(2)被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3)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但其他兄弟姐妹死亡,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5)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唯一子女。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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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包括以下情况:(1)没有兄弟姐妹;(2)被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3)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但其他兄弟姐妹死亡,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5)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唯一子女。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包括以下情况:(1)没有兄弟姐妹;(2)被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3)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但其他兄弟姐妹死亡,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5)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唯一子女。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的。

拓展延伸

独生子女政策的历史与影响

独生子女政策是指中国政府自1979年开始实施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并缓解社会经济压力。该政策规定城市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但有一定条件限制。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成功地控制了人口增长,避免了过度的人口压力。另一方面,独生子女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它导致了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结构变化,以及性别比例失衡等社会问题。此外,独生子女政策还对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如今中国政府已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但其历史与影响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

结语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独生子女的定义,包括没有兄弟姐妹、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生育过其他子女但已故且未生育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子女。独生子女政策是中国自1979年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和缓解社会压力。该政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既成功控制了人口增长,又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和性别比例失衡等。尽管政策已放宽,但其历史与影响仍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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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包括以下情况:(1)没有兄弟姐妹;(2)被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3)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但其他兄弟姐妹死亡,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5)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唯一子女。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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