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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30 1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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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2、催告抗辩权。3、一般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是否有期限限制,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期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个期限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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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2、催告抗辩权。3、一般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是否有期限限制,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期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个期限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

连带责任担保是否有期限限制,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

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期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个期限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几年,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3年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那么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担保怎么解除?

解除连带担保的方式如下:

1.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则到期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经结束了,债权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保证人的作用也就丧失了。

担保人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需要看双方保证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最长期限根据双方约定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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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2、催告抗辩权。3、一般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是否有期限限制,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连带责任担保是有期限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个期限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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