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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新贷偿还旧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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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新贷偿还旧贷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律师补充了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两个借款行为和“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以及“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此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在贷款活动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能够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明确新旧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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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律师补充了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两个借款行为和“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以及“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此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在贷款活动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能够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明确新旧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律师补充了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两个借款行为和“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以及“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此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贷款活动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能够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明确新旧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律师补充:

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

(1)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2)“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

(3)“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借新还旧是指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又以旧借的方式偿还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借新还旧可以减轻债权人的负担。由于借新还旧是以旧借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在不必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逐步偿还债务,从而减轻了债权人的负担。

其次,借新还旧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借新还旧是以旧借的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借新还旧而失去对债务人的信任,进而影响到债权人未来的借款机会。

因此,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谨慎处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债务人也应该遵守借新还旧的约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能够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明确新旧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律师补充了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需要有两个借款行为和“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以及“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在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人民法院处理方式为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或不同,具体要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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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新贷偿还旧贷

借新还旧是贷款活动中常见的方式,但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律师补充了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两个借款行为和“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以及“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此外,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律分析;在贷款活动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能够有效克服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明确新旧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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