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判刑主要因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需明知其身世,否则不构成犯罪。此外,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他法律规定免责,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买孩子的养父母不判刑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人看了这个条款,以为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都是犯罪。错了,构成本罪,需要明知儿童属于被拐卖而来的。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不知道该儿童是被拐卖而来,那么不构成本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揭示收买儿童案件中养父母判刑缺失的背后原因
收买儿童案件中,养父母很少被判刑的背后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收买儿童案件存在证据难以获取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养父母与受害儿童之间的关系复杂,难以明确证明养父母的犯罪行为。其次,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对收买儿童案件的认知不足,缺乏专业的判断和处理能力,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此外,社会对养父母的判刑态度也可能存在偏见,一些人认为养父母在抚养儿童方面做出了贡献,难以接受他们被判刑的事实。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收买儿童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并加强对养父母犯罪行为的认知,从而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结语
收买儿童案件中,养父母很少被判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证据获取困难、司法机关认知不足、社会态度偏见等问题都存在。为解决此类问题,应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提升司法专业能力,增强对养父母犯罪行为的认知,确保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