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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离婚一方会有不利的条件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00: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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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离婚一方会有不利的条件吗?

法律解析。不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方提起离婚的没有所谓的不利,财产还是照常分割,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离婚之前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清楚,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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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解析。不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方提起离婚的没有所谓的不利,财产还是照常分割,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离婚之前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清楚,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解析:

不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方提起离婚的没有所谓的不利,财产还是照常分割,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离婚之前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清楚,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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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离婚一方会有不利的条件吗?

法律解析。不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方提起离婚的没有所谓的不利,财产还是照常分割,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离婚之前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清楚,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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