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享有税收优惠和行政费用减免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企业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创业者可减免或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困难情况下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残疾补助是为因遭受损害致残的人提供生活费用赔偿。
法律分析
一、残疾人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二、残疾补助
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
结语
残疾人创业享有多项政策支持,包括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对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还可以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优惠,同时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对于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的受害人,也可以获得残疾补助作为生活费用的赔偿。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