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利益中的地上物补偿,通常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在实际案例中又是如何判定的?
今天我们就从法条和实际案例中回答这一问题。
【法条原文】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案例呈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10268号
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上诉人所称遗漏的79.6平方米并未在上诉人户宅基地使用证上予以记载,亦无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无法作为认定有证建筑面积的证据,故上诉人关于系争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1368号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及房屋状况应以政府部门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并结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进行认定。...即使郭某伯户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内有补充说明的内容,但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的形成早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记载,且该补充说明内容也未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向郭介伯户颁发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准,三原告亦非郭某伯户的宅基地权利人,故本院对于三原告要求确认106号房屋中有属于其方的16个平方米拆迁利益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案子是完全相同的,每个宅基地动迁补偿的案件都有各自的特殊之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是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的重要依据,居民应妥善保存。当对房屋建筑面积存在疑问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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