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并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若因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可根据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承担原则参照合伙关系,发起人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有哪些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结语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还应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外,如果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和返还股款责任。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可根据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