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代物清偿的规定包括抵押权的实现和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如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未达成协议时,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但在债务人不履行或约定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代物清偿要求存在原有债务关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当事人合意,并实际受领给付。
法律分析
民法典代物清偿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有所体现。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方面,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代物清偿要求原有债的关系存在,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并且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和清偿受领人实际受领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