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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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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哪些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处罚,又有主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也良好,可以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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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处罚,又有主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也良好,可以获得轻判。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处罚,又有主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也良好,可以获得轻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有些不法分子抢劫或者是偷盗自己的财物的情形发生的,在遇到这种行为的时候,是一定要及时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的,比如说在第一时间收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证据,并且要报警处理,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民事财产权益等。

一、入室抢劫罪判多少年

根据犯罪地点性质不同,刑罚也不同。如果进入能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另外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进入集体宿舍、宾馆旅店等地点,一般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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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哪些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处罚,又有主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也良好,可以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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