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丈夫林某与薛某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失要感情恶化,李某无奈欲起诉与林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林某索赔精神损失。但李某一直苦于收集不到林某与薛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李某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林某与薛某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自己因文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1万元。林某同意离婚,称已与薛某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薛某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李某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薛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律师分析:
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性质。
首先,李某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李某作为林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括。
李某一直苦于收集不到林某与薛某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李某进入目己家中,对睡在自已床上的丈夫及薛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事后李某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李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拍照片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当然,如果是李某在薛某家拍的照片严重侵害他人的私权利,其应当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