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1:51:35
文档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条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同意,达成仲裁协议。
推荐度:
导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条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同意,达成仲裁协议。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同意,达成仲裁协议。

第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本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本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无异议。

第九条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约定温州市原各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的,可凭原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文档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条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同意,达成仲裁协议。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