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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录法条中有哪些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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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录法条中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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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分析:

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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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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