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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利害关系人成为证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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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利害关系人成为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容易受到影响,真实性难以保证。现行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完善证人询问程序,法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过程,并加强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质询。法官还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证人的神态、表情、语气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程度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如果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程度,该证据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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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容易受到影响,真实性难以保证。现行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完善证人询问程序,法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过程,并加强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质询。法官还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证人的神态、表情、语气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程度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如果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程度,该证据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特点。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容易受到影响,真实性难以保证。现行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完善证人询问程序,法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过程,并加强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质询。法官还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证人的神态、表情、语气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程度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如果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程度,该证据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情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么是仅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到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工作上或者职务上或者利益上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极易掺杂个人情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的密切关系,在使其公正性更容易受到怀疑的同时,也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

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伪证处罚等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出现证人因在民事诉讼中做伪证而受处罚的情形,故而证人出于利害关系做伪证的可能性相当大。在缺少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认证基本上是自由心证,主要借助对证人的职权式询问,依靠法官个人的职业素质和经验。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完善对证人的询问程序。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时,首先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询问证人的过程,在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查清有重大意义时,更应强化证人询问环节,例如对证人证言进行仔细质询,在证人证言的质证环节提供较多的时间等等。其次,法官在认为必要时,应依职权直接询问证人,详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强调法官严守中立的原则下,我们的法官对于法律赋予的依职权查清事实的权力的使用有了畏惧,主动调查的积极性降低,这是不可取的。法官在认证时除了要判断证人的陈述内容,还应综合考量作证时的神态、表情、语气、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经过对证人的询问后,仍不能对证人证言作出明确的判断。法官应该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关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规定,对证据不予认可或者作出证据证明力较低的判断。如果无法使法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则该证据就不具备成为定案的依据。

结语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点。证人出庭率低,可能出于不愿参与诉讼活动的传统,或者出于不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考虑。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好友、工作或利益上的密切关系,这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正性。证人提供的证言往往带有个人情感和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义务和作伪证处罚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对证人的具体约束和限制。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完善对证人的询问程序,加强对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质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对证人证言的准确判断,并依据法律规定对证据作出合理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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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利害关系人成为证人?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容易受到影响,真实性难以保证。现行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完善证人询问程序,法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过程,并加强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质询。法官还应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证人的神态、表情、语气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程度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判断。如果无法达到内心确信程度,该证据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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