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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2: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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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转活动的通知》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偷钱出国,或者想偷钱出国,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额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金额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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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转活动的通知》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偷钱出国,或者想偷钱出国,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额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金额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买卖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转活动的通知》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偷钱出国,或者想偷钱出国,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额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金额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金额特别大是认定投机倒置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量刑时,要结合金额和其他严重情节认定,非法收购从地方流入人产金区。买卖。走私金的罪犯必须依法受到重罚。国家机关.企业非法进行买卖。走私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主管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和直接负责人中有私人袋子,情节严重,应数罪处罚。非法收购.转卖.走私金不足50克的,可以根据情轻重。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没收.罚款.取消取款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育条件的可给予劳动教育。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应用。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本罪应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重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抵制逮捕,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处罚。

4、根据本条第五项规定,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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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转活动的通知》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偷钱出国,或者想偷钱出国,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额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金额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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