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会依赖同案犯的口供作为唯一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案件需要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法律分析
警察不会告知同案犯的口供。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警察在调查中是否与同案犯合作?
在调查过程中,警察是否与同案犯合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这涉及到警察在处理案件时的工作方式和策略。有时,警察可能会选择与同案犯合作,以获取更多有关案件的信息和线索。这种合作可能包括与同案犯进行交流、询问口供或进行谈判。然而,这种合作也可能引发争议,因为它涉及到权衡警察的职责和道德准则。警察必须在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前提下,谨慎地决定是否与同案犯合作,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唯一证据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警察在处理案件时,是否与同案犯合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需要权衡职责和道德准则,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六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