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机关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确定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地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确定。
法律分析
一、经济仲裁机关包括什么部门
经济仲裁机关包括以下部门: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
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二、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经济仲裁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确定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地的办法: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确定。如果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则当事人可以起诉,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结语
经济仲裁机关包括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确定经济仲裁案件的管辖地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确定。如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仲裁实行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