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生父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若有继父愿意负担则可减免,送养后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生父要求抚养子女可协商或请求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当地的街道和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在出生医院开出生证明,再去派出所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
拓展延伸
非婚生子新政策的影响及法律解读
非婚生子新政策的出台对社会和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该政策明确了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为非婚生子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其次,该政策对非婚生子的监护权、继承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决,为非婚生子及其父母带来了更多的合法权益。此外,新政策还加强了对非婚生子父母责任的监管,鼓励他们承担起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从法律解读的角度来看,该政策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非婚生子权益保护的关注和重视,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结语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具体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继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若子女被送与他人收养,则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对于生父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解决。非婚生子新政策的出台对社会和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明确了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加强了父母责任的监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