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该制度存在任意性指定范围过广的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
法律分析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该制度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该制度存在任意性指定范围过广的问题,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根据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其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我国指定辩护包括强制指定辩护和酌定指定辩护两种情形。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对于有这三种情形存在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拓展延伸
指定辩护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又不希望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一种方式。指定辩护的范围包括: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2.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审理须经政府批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指定辩护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一种方式,其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审理须经政府批准的。
结语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强制指定辩护和酌定指定辩护两种情形在我国的实施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推进指定辩护制度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02)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