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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3 11: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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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自一夫一妻制以来,各国立法强调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才为法律所认可。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但又无法完全禁止私通;另一方面,以父系家族为主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要求财产必须传承给嫡亲,因而出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自然受到排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十分低下。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等。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也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婢生子”、“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列入了改善非婚生子女待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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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一夫一妻制以来,各国立法强调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才为法律所认可。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但又无法完全禁止私通;另一方面,以父系家族为主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要求财产必须传承给嫡亲,因而出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自然受到排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十分低下。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等。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也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婢生子”、“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列入了改善非婚生子女待遇的条款


自一夫一妻制以来,各国立法强调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才为法律所认可。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但又无法完全禁止私通;另一方面,以父系家族为主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要求财产必须传承给嫡亲,因而出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自然受到排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十分低下。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等。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也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婢生子”、“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进人20世纪后,人们认识到子女婚生与否并非其本人可以选择,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没有过错,不应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基于人道主义、人权思想以及血统的观念,各国立法开始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通过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列入了改善非婚生子女待遇的条款。1926年英国颁布了准正法。1923年法国民法典对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原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前有所提高。尽管非婚生子女受歧视的现象仍有存在,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有普遍提高。

特别是近十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修改,在父母抚育权、出身、姓氏、监护、继承权、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甚至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取消了“非婚生子女”这一概念,凡子女不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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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自一夫一妻制以来,各国立法强调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才为法律所认可。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但又无法完全禁止私通;另一方面,以父系家族为主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要求财产必须传承给嫡亲,因而出现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自然受到排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十分低下。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等。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也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婢生子”、“奸生子”不得继承宗祧。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列入了改善非婚生子女待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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