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时,人民法院应支持,并赔偿出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包括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拓展延伸
融租租赁合同中损失的认定原则及法律适用
融租租赁合同中损失的认定原则是指在融租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损失时,根据特定的原则来确定损失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损失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约定原则、过错原则和风险分担原则。合同约定原则是指根据合同中的条款来确定损失的责任;过错原则是指损失由过错方承担;风险分担原则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分担损失。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在融租租赁合同中,损失的认定原则及法律适用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和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
结语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在融租租赁合同中,损失的认定原则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和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则、过错原则和风险分担原则,确定损失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