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出卖人回收义务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出卖人有义务在标的物使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回收或委托第三人回收。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享有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出卖人可以约定交付期间和试用期间,并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款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不属于买受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出卖人回收义务有什么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买卖合同的约定,标的物在使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回收的,出卖人有自行回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在标的物使用有效期届满后有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回收。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还享有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可以确定试用期间。以上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