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的出租类型如下:
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
住房租金的出租类型:
1、普通住宅出租:指出租方将其所有或管理的普通住宅用于出租,承租方支付租金进行居住;
2、公寓式住宅出租:通常指配备一定生活设施的单元房屋,以公寓形式出租给承租方;
3、合租房屋出租:指多个承租方共同租赁同一住房,各自承担一部分租金和使用权;
4、家庭旅馆(民宿)出租:指房屋所有者将自己的住宅或部分房间,以短期住宿服务的形式出租;
5、商住两用房出租:指房屋具有商业和居住双重功能,承租方可以同时进行商业活动和居住。
综上所述,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时,必须提供的出租类型信息包括租赁住房的具体地址、出租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或出租单位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