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未及时提起的,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需在侦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侵犯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毁坏的物质损失。法院判决后,若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中止或终结执行。已赔偿物质损失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非法占有、处置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追缴或退赔,如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
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结语
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未提起的不得再提,但刑事判决生效后可另行提起。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利受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毁坏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可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对于被追缴、退赔无法弥补的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