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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法院司法拍卖价格争议,解决方法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2 19: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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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法院司法拍卖价格争议,解决方法有哪些?

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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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拓展延伸;


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拓展延伸

司法拍卖纠纷:如何有效维权与申诉?

在面对对法院司法拍卖价格不服的纠纷时,您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维权与申诉措施。首先,您可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身权益和法院拍卖程序的规定。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拍卖公告、竞拍记录、价格评估报告等,以支持您的主张。接下来,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诉,详细陈述您对价格的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您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案件,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最后,如果您对法院的决定仍然不满意,您可以考虑上诉或提起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以争取更公正的结果。请注意,在整个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与申诉。

结语

在面对对法院司法拍卖价格不服的纠纷时,您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维权与申诉措施。首先,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身权益和法院拍卖程序的规定。其次,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接下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诉,详细陈述您对价格的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寻求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案件,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最后,如仍不满意法院的决定,可考虑上诉或提起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争取更公正的结果。请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与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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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法院司法拍卖价格争议,解决方法有哪些?

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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