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按照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发放,发放期限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两年按三个月发放,满两年按四个月发放,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包括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拒绝合理安排、不遵守纪律、旷工等。
法律分析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则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公务员法》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拓展延伸
公务员辞退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计算方法
公务员辞退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计算方法是指在公务员辞退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确定的一套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员的辞退情况,例如因工作调整、单位改革、绩效不佳等原因导致的辞退。计算方法则是根据公务员的工龄、工资水平、职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因素。公务员辞退补偿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公务员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同时也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结语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被辞退的公务员,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放三个月,满两年的发放四个月,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公务员辞退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与计算方法主要考虑公务员的工龄、工资水平、职务等因素。这一设定旨在保障公务员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同时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