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依据;该罪行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包括公然抢夺或秘密窃取国有档案;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
法律分析
一、哪些条件会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什么
1、以下条件会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结语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明确,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对于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也会受到惩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以及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