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重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法律分析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议未能达成,则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构成重婚。
1. 已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确认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则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三、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如下:
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