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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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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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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一、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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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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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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