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需要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在讯问和开庭时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可以通知合适的成年人代为到场,并记录在案。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参与法庭教育等工作。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
法律分析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要到场吗
1、需要到场。但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什么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不存在当事人委托授权的问题;
(2)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这类当事人的特点是由于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亲自进行诉讼行为,为了给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和帮助,故设立此制度,对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他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亲自参加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而无需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只有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其他人不得担任。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也可以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此外,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经法庭同意后,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其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