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儿子取得北京学籍,张某在别人的介绍下,与素不相识的李某签订了“假结婚协议”,协议约定将娘俩的户口从老家迁到北京。同时约定,在结婚登记当天,张某先向李某支付十万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支付八万元,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但由于户籍政策的变化,张某和儿子的户口未能在预计时间内迁至北京,导致“北京学籍梦”未能实现。张某随后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十万元。庭审中,李某承认张某陈述的事实,但不同意离婚,认为结婚及支付十万元是张某的自愿行为,不愿意退回十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由于张某主张的十万元不属于两人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处理离婚纠纷的范围,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主张。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为取得北京户口,与他人签订了“假结婚协议”。虽然该协议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所签署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因此,该协议无效。
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感情之上。婚姻不是儿戏,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不能为了利益而欺骗,为了自己的私利与他人签订契约“假结婚”协议,此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姻期间,可能涉及双方财产等问题,也可能涉及继承、拆迁等事项。当争议出现时,可能面临“因小失大”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