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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3: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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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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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一、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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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聚众淫乱罪是咋定义的?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定义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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