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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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 03:47:10
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主观。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益。3、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法律客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
导读法律主观。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益。3、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法律客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

法律主观: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益;
3、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
法律客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简述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主观。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是。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益。3、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法律客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