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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3: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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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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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法律分析:

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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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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