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的如下行为属于违反税务管理:(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③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④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⑤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