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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什么不属于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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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什么不属于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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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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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什么不属于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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