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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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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然而,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通知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满足条件,如具有给付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等。此外,公证处只能对特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合同、赊欠货物等。法律分析;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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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然而,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通知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满足条件,如具有给付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等。此外,公证处只能对特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合同、赊欠货物等。法律分析;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然而,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通知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满足条件,如具有给付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等。此外,公证处只能对特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合同、赊欠货物等。

法律分析

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结语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备一定条件和范围。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2013)》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此外,公证处只能对债权文书中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等内容的特定合同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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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然而,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通知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满足条件,如具有给付内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等。此外,公证处只能对特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合同、赊欠货物等。法律分析;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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