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是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行政处罚二次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二次催告的依据:首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其次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后才能实施,法院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法院受理后要审查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时间为7日内作出。
二、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承担: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行政执法中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需要行政机关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