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疾病可以躲过行政拘留: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第一,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第二,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第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第四,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五,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六,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第七,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第八,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十,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行政拘留程序如下
1、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