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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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4 02:45:33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导读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