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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检察机关的案件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6: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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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检察机关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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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一、刑法中自诉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

两者存在交叉之处,但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宽一些。

这个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3、还有一种比较特殊: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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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检察机关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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