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用的,但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可以选择采纳和不采纳。一般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等。
一、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要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他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
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他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他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的。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及从宽量刑均有规定,但都散见其中,未成体系。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对自首、坦白情节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贪污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了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在量刑上确定了从宽幅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简化此类案件办理流程的新探索。
二、非法搜查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1、【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检察院没有量刑建议法院会怎么判
量刑建议不是必须出具的,如果检察院没有量刑建议,那么辩护人就要就量刑情节多进行提示了。即使有量刑建议书,法院也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判决,所以影响不大。这只是体现一个检察监督权和诉讼效率,至于采纳与否完全是法院的审判权,不过绝大部分都是会采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