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诉人逼供被告人的行为会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并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收集和固定案件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尽量充分地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搜集证据,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公务员在侦查、审判、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一)强迫作伪证的;(二)强迫陈述的;(三)强迫认罪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让被审查、被告人作伪证或者作不实陈述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让被审查、被告人认罪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因被迫作假证、假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使用逼迫、威胁等非法手段逼供被告人,不仅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还可能涉嫌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被迫作伪证、假供的被告人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