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当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不满意,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法院执行不当造成损失,可要求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如不服裁定,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可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一定会给答复的。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执行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结语
如果认为法院执行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给予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的审查和裁定,并在必要时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