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对争夺孩子抚养权有影响,法院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解决离婚案件。刑事犯罪不利于孩子成长,服刑者无法提供良好环境,争夺抚养权几乎不可能。
法律分析
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是有权利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但是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会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影响,因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
毕竟有刑事犯罪的话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是正在服刑,那么其本人必然不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也不能亲自去带孩子。这种情况下,能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
拓展延伸
重婚罪患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抚养费的权利影响
重婚罪患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抚养费的权利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的稳定。然而,对于重婚罪患者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重婚罪患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他们不应该享有抚养费的权利。他们主张,重婚罪患者应该承担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包括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经济支持。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重婚罪患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他们认为,抚养费是确保子女得到必要生活费用的一种方式,与重婚罪患者是否有权要求抚养费并无直接关联。重婚罪患者在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承担抚养费的责任,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
总的来说,重婚罪患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抚养费的权利影响仍然存在争议。具体的解决方案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司法判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结语
作为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是他们的权利。然而,重婚罪是一项刑事犯罪,对此会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抚养问题。重婚罪不利于孩子成长,因为服刑的人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也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因此,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重婚罪患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抚养费的权利影响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罪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重婚罪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